刘芳律师亲办案例
刘芳律师最近承办的刑事案案例
来源:刘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03-21
浏览量:480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李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案
   
    该案一审南山区法院受理,2005年8月17日做出(2005)深南法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李韶华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。宣判后,被告不服提出上诉。其亲属委托我为其二审辩护人。
其亲属以及被告对该案不抱有任何希望,他们认为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(其认定的犯罪数额为265万多元人民币),情节也比较恶劣,又没有退脏的可能性,所以被告自暴自弃。
    出乎他们意料的是,我从案中的细微之处找到突破口,为被告作了有力的辩护,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不成职务侵占罪,被告只构成挪用资金罪。我多次与二审办案法官沟通,详细陈述我的辩护观点,并提交了两次辩护意见。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官的完全采纳,将其职务侵占罪拿掉,把其中的数额并入挪用资金罪,二审改判,以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(见2005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二终字第547号判决书)。
   当我将这一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的时候,他们几乎不敢相信这一事实。此案使我再次体会到,律师办案只要精益求精,就能有所作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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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芳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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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6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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